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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2)

更新時間:2010-08-23 10:15: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4、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1)管轄的定義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個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審理權的一項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2)分類

 ?、?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等。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認為應該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 依照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② 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轄適用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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