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發票管理及稅款征收(4)
更新時間:2010-08-10 08: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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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應納稅額
(一)對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二)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核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教材例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有( )
A有偷稅、騙稅前科的
B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C按規定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D隨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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