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土地估價師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答疑(5)
更新時間:2010-08-06 2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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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為什么沒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答案:
實際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的就是出讓方。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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