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合同法律制度(15)
更新時間:2010-06-24 1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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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賃合同
1.租賃期限
(1)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物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4、租金
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四、委托合同
1、合同履行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2)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3)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
(4)轉委托經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除外。
2、合同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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