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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經濟師《中級工商》輔導:董事會(1)

更新時間:2010-06-07 10:22: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一)組成及任職資格

  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長設一人,可設副董事長。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五種情形,見書P59。

  (二)董事的任期與義務,P59,

  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三)性質和職權

  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和決策機構,是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股東會負責,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機構。

  職權共11項,見書P59(可與P58頁內容結合)。還應注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的董事會職權。

  (四)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或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分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和臨時會議兩種。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應做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出席者應簽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也應注意P61。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一)組成及義務

  成員為5-19人;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長設一人,可設副董事長,均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的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董事長的法定職權包括兩項:主持董事會會議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董事義務:

  忠實義務:包括自我交易之禁止、競業禁止、禁止泄露商業秘密、禁止濫用公司財產。此義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

  注意義務:董事有義務對公司履行其作為董事的職責,履行義務必須是誠信的,行為方式必須使他人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實施的行為。可視為董事的“稱職標準”,通常分為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

  (二)性質和職權

  性質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

  職權與P60所列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完全相同,但還應注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相關規定P63。注意:股東會與董事會的權力來源不同,造成其權力范圍也有明顯不同。前者權力來源于股份所有權,而后者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授權,因此董事會的職權不同于股東會,更體現出作為執行機構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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