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土地估價師備考: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1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1)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和限制
①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權能包括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但對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
②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限制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使用土地的條件,如土地的用途、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資金總額、容積率和地下深度等,既體現了國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之間的財產利益關系,又體現了城市建設發展規劃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之間的管理關系。《物權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此,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必須按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出讓方的同意,經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手續。
③違約責任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
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滿一年未開發土地的,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權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除外,以出讓方式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2010年土地估價師考試時間:9月11、12日
2010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環球網校2010新版土地估價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0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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