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綜合能力考點:民法基礎知識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權利不得濫用。
(三)民事法律關系
受民法規范的社會關系叫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是權利和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有三個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主體是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的為權利主體,負擔義務的為義務主體;
內容是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客體是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二、民事主體
當前各國普遍承認的民事主體是:自然人(個體)和法人(組織體中的一種),我國把其他組織也列入民事主體。
(二)法人
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能夠以其經營管理或所有的財產對自己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是由法人的組織者或參加者承擔。
三、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
最典型的民事行為是合同、遺囑、婚姻。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無效民事行為
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的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有以下幾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4.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是行為成立后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需待有權利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行為。
其與可撤銷行為的區別:
(1)可撤銷行為在撤銷之前為有效,撤銷權人為行為的一方當事人;
(2)效力待定行為在確定之前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有權確定其效力的為行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包括: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得獨立實施的行為。
(2)無權處分行為。一般來說,只有所有權人或依法、以約定享有處分權的人才有對物的處分權,如果無處分權而擅自處分他人之物則為無權處分。
(3)無權代理行為。代理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在代理權終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為的民事行為為無權代理。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的追認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權處分行為中的有處分權人、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認權。
1)如果追認,該行為有效;
2)如果拒絕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無效;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行為對追認權人不生效力,由無權處分人和無權代理人對行為負責。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追認權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追認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使行為歸于消滅。
四、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類。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此外知識產權中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一)債權
1.債的發生原因
(1)合同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事實。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五、民事責任
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主要是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的產生:
(1)可能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過錯責任;
(2)可能是行為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對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其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的發生。即有人遭受了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
(2)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人只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如果行為人是出于正當防衛給侵害人造成損害,不構成侵權。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確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
(4)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主觀上是因故意或過失而實施違法行為。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六、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歸于消滅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2)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分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短期訴訟時效為一年,包括以下幾種: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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