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審計專業相關知識》輔導:稅法(21)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減免的稅額-允許抵免的稅額
【示例】
1.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甲公司的年度生產經營狀況如下:
(1)收入總額共800萬元,其中包括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
(2)由于發生意外事故經稅務機關核定庫存原材料損失10萬元;
(3)支出產品的管理費用50萬元,財務費用30萬元;
(4)產品銷售成本為300萬元;
(5)實發工資總額為50萬元;
(6)發生如下營業外支出:其中繳納交通違章罰款共0.8萬元,稅收滯納金為1.5萬元;
(7)繳納稅金共90萬元。
請計算本年度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
【答案】
(1)應納稅所得額=800-10-10-50-30-300-50-90=260(萬元)
(2)應納所得稅額=260×25%=65(萬元)
【解析】(1)工資可據實扣除;(2)交通違章罰款、稅收滯納金屬于應稅所得額中不得扣除的項目;(3)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二)來源于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抵免
1.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①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不超過抵免限額的范圍內予以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五、稅收優惠
(一)免稅收入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的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①國債利息收入;
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
2010年審計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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