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經濟師中級財稅預習:商品勞務稅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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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人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即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稅:
(四)、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征稅規定。
(1)兼營非應稅勞務: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但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就是不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
(2)兼營行為的規定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補充如下:)
(3)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異同點
相同點: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不同點:
?、倩旌箱N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存在作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
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生。
?、诨旌箱N售的納稅原則是按“經營主業”劃分,一般只征一種稅。
兼營的納稅原則是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
【例題4:119頁第13題】混合銷售與兼營是為了區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界限而作的規定,其區別在于( )
A混合銷售同時涉及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兼營是指同一納稅人既有工業生產,又有商業批發、零售.
B混合銷售是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納稅人身上發生,兼營則是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C混合銷售是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而兼營是貨物銷售應納增值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同一納稅人身上發生
D混合銷售中銷售貨物與非應稅勞務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而兼營中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則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答案:CD
【例題5:118頁第11題】納稅人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混合銷售應征收增值稅的有( )
A某運輸公司從甲地運輸一批木材到乙地并銷售給貿易公司,取得銷售額56000元
B某郵局函件、包件傳遞業務收入20萬元,郵物物品銷售收入0.5萬元
C某鋁合金生產企業,銷售鋁合金產品負責安裝,取得銷售額800萬元
D某照相館在拍照的同時銷售鏡框,月收入1.2萬元
答案:A
解析: A屬于特殊情況,雖然是運輸公司,但發生的業務本質上是銷售為主,運輸為輔,屬于應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B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的應征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C應分別征稅
D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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