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經濟師中級財稅預習:商品勞務稅制度(2)


三 、征稅范圍
(一)銷售貨物的規定
1、基本規定: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即銷售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
2、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①委托他人代銷貨物;
②銷售代銷業務;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給他人。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非應稅項目。
其中④強調的是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和購買;
⑤強調的是自產、委托加工,沒有購買的貨物,而對于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在建工程等應該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規定。
【例題3:04年單選】下列行為中,屬于視同貨物銷售的是( )
A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B將購買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C將購買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答案:D
解析:對于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在建工程等應該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規定。不屬于視同銷售。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 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三)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
(1)概念: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如銷售貨物同時負責該貨物的運輸。
(2)規定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①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②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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