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經濟師中級財稅預習:所得稅制度(22)


五,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指應納稅所得額。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工資、薪金所得。
(1)對于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的中國公民,每月允許減除2000元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對于一些特定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允許再減除28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
包括:
①在中國境內的工作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②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老師
③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的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3)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合并計算。
【例題31:單選】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不允許減除2800元附加減除費用的人員是()。
A.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B.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中方人員
C.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D.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工作的外方老師
答案:B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每月減除2000元。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采取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辦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準予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7.公益事業捐贈扣除: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災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例題32:05年單選】下列項目中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是()。
A.勞務報酬所得 B.稿酬所得
C.財產租賃所得 D.購物中獎收入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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