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經濟師中級財稅預習:所得稅制度(4)
更新時間:2010-01-04 14: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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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稅依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原則
1.權責發生制: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項目-以前年度虧損
1、公式中的收入總額及確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
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利息收入(債權投資收益,含國債利息)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
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其他收入
確認收入規則 |
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
以企業分得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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