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支付結算法律制度(3)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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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1.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3.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4、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7.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
8、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9、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支票正聯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0、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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