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管理與法規: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范圍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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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范圍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充當的,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和資格。
(1)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必須是代表土地國家所有權的縣、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充當出讓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和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3)土地使用者開發、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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