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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管理與法規: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控制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控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游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出讓期屆滿,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使用者如需繼續使用,可向政府申請續期,并按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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