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管理與法規: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控制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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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控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游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出讓期屆滿,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使用者如需繼續使用,可向政府申請續期,并按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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