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輔導:管委會會議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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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最高權力機構,管委會會議分為例會和特別會議。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執行秘書召集。在召開管委會會議的7天前,提交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并書面通知全體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管委會應召開特別會議:
一、百分之七十以上委員認為必要時;
二、會長、副會長兩人以上認為必要并書面呈述議題時。
第十二條 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表。
第十三條 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一委員有一票表決權。委員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表決結果中同意票超過委員總數半數以上時,表決視為通過。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同之情形時,由會長或主持會議之人士投決定性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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