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物權法解釋: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的規定。
為保障業主的居住安全,保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能夠正常運轉和使用,保證業主的正常生活,有必要及時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
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就帶來了費用如何產生,業主如何負擔的問題。《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1)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2)共有墻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3)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4)屋蓋的修繕:①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②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5)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①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②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6)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7)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僅存在著養護、維修的問題,還存在著經營收益如何分配的問題。例如,業主大會決定,將建筑物樓頂出租給企業做廣告,廣告收入如何分配,是居住頂層的業主多拿一些,還是業主平均分配;是作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還是作為維修資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如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負擔、收益分配的問題,立法過程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當按照業主所有的專有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有的認為,應當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的價值比例確定,還有的提出,這一比例應當考慮業主專有部分的面積、樓層、朝向、購買時的價錢等綜合因素。鑒于現實中情況復雜,各地及每個建筑區劃的具體情況不同。業主如何負擔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如何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是業主行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問題,業主可以依法處分,故本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本條做了原則性、指導性規定,即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考試大綱和參考教材(補充修改內容)的通知
?2009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時間待定
?關于印發《暫行規定》等的通知
?2009年注冊物業管理師考試網上遠程輔導招生簡章!
?老師輔導視頻授課24小時不限時限地學習!
最新資訊
- 《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招標投標的策劃與實施2016-07-27
- 《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招標投標的內容與形式2016-07-27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組織形式與機構設置2016-07-27
- 《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2016-07-27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概述2016-07-27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市場失靈2016-07-26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成本理論2016-07-26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生產理論2016-07-26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彈性理論2016-07-26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第一章1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