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4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一)自驗。項目竣工后,縣(市、區)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驗;自駿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將自驗情況和有關材料一井上報。
(二)初驗。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驗收組,對自驗成果進行初驗。在省(自治區、直塘市)范圍內,所有年度項目初驗合格后,將所有項目的建設與韌驗情況進行匯總,報國土資源部井申請項目驗收。
(三)終驗。國土資源部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初驗情況,組織進行項目終驗。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年度項目全面驗收合格后,形成驗收報告報國家農發辦,并申請國家農發辦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國家農發辦發給項目驗收合格證書。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補建和糾正。逾期仍未補建和糾正的,停止安排項目所在縣(市、區)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部或國家農發辦驗收時,地方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驗收報告與項目初驗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作報告;
(三)財政資金到位、使用、管理情況報告;
(四)資金審計報告;
(五)項目計劃批復文件和資金撥借文件;
(六)驗收統計表;
(七)其他有關材料。
二、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除提供前款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區位置田、項目規劃設計圖和竣工圖;
(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帳日及投工投勞統計;
(三)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應嚴格加以保護,并不斷提高耕地質量,符合條件的,及時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三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做好項目成果有關檔案管理工作,從項目申報到實施、驗收通過的有關文件、圖表、影儀等資料應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七、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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