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合同爭議的解決


一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有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以上兩種方法都有其優缺點:
優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夠更好得到履行;
(3)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缺點:沒有強制執行力。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四)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二、仲裁
(一)仲裁的原則
1、自愿原則
(1)是否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通過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
(2)選擇仲裁機構
2、公平合理原則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
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之間無隸屬關系。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團體或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相互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的作用
(1)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2)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
(3)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
(4)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甲
乙
仲裁員
(首席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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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五)開庭和裁決
1、開庭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2)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
2、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
3、辯論
4、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裁決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六)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例1、 如果解決施工合同糾紛的仲裁程序違法,當事人可以向(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03年度單選第5題)
A、人民法院 B、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C、上級仲裁委員會 D、質量監督機構
答案:A
(七)執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訴訟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法院: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所有一審案件
中級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看標的額)
(3)最高人民件
中級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看標的額)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法院: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
響的案件
最高法院: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大部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中級法院甚至高級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中的證據
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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