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經濟師《中級財稅》預習:其他稅收制度(5)


四、契稅的減免??掌握
(一)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經外交部確認,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二)、財政部規定其他減免契稅項目
1.對拆遷居民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2.根據規定,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3.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4.以上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屬于減免稅范圍,應當補繳已減免的稅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5.符合減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稅申報,自2004年10月1日起,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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