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理論與方法:稅收優惠的變化


稅收優惠方面的變化
1、《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 的原則。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優惠(第二十五條)。區域優惠則體現和諧發展觀,從特區優惠“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到民族自治地方減免征的“共同富裕”。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收入為免稅收入:
①國債利息收入;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益收入;
③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益;
④符合條件的非贏利組織的收入
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①從事農、林、牧、漁業所得;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②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③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⑤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機構、場所或雖設機構場所但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⑥民族自治地方對屬于地方分享部分可決定減征免征(第二十九條)。
4、稅率優惠:
①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
②國家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第二十八條)
5、《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支出可以加計扣除(第三十條):
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6、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7、加速折舊(第三十二條):
因技術進步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8、減計收入(第三十三條):
對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
9、稅額抵免:
①境外稅收抵免,抵免不超過該項所得的應納稅額(第二十四條);
②企業購置用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第三十四條)。
10、專項優惠: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制定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三十六條)。
·2010年土地估價師考試時間:待定
·環球網校2010新版土地估價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0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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