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理論與方法: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1、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2、課稅對象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課稅對象是上述范圍內的土地。
其中:建制鎮的土地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3、計稅依據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4、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新修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將稅額標準提高了2倍,調整后的“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考慮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負水平應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條例仍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稅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2)應納稅額的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5、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1)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分別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繳納。
6、減稅、免稅
(1)政策性免稅
對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確定的免稅
下列幾項用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或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3)困難性及臨時性減免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批,但年減免稅額達到或超過10萬元的,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企業和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受害情況,給予臨時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以支持生產幫助企業和單位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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