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管理與法規:土地登記辦法4
更新時間:2009-11-06 18: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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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總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總登記應當發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總登記要求的宗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坐落、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總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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