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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復習資料(28)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八部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輔導

  一、《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務院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二、重要條文學習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4年印發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集約用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占耕地現象屢禁不止,嚴把土地"閘門"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情況的核查。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完善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余資金應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四、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

  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其中,國發〔2004〕28號文件下發后減免和欠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額清繳;逾期未繳的,暫不辦理用地審批。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制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和適時調整的具體辦法,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國土資源部、法制辦要抓緊制訂具體辦法。財稅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

  五、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

  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并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價標準。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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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強化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對糾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糾正整改。糾正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八、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要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堅決執行中央關于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措施。各地區要結合執行本通知,對國發〔2004〕28號文件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清查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法制辦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盡快制定本通知實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工作。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06年年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例題(判斷):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 )。

  答案:√

  解析: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

  第九部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

  《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輔導

  一、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2005年5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等七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支柱產業。正確認識當前房地產市場形勢,及時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對于鞏固和發展宏觀調控成果,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解決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價格上漲幅度過快等問題,作為當前加強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任務。堅持積極穩妥、把握力度,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強化法治、加強監管的原則。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雙向調節,遏制投機性炒房,控制投資性購房,鼓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理引導住房消費,促進住房價格的基本穩定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重要條文學習

  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保持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當前一些地區存在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商品住房價格上漲過快,供應結構不合理,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引導和調控,及時解決商品住房市場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實現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實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調控,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需求情況,盡快明確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以及進度安排。住房價格上漲過快、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設要以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為主,并明確開工、竣工面積和占住房建設總量的比例,盡快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穩定市場預期。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市(區)、縣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根據當地政府確定的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需求,加快工作進度,優先審查規劃項目,在項目選址上予以保證。同時,要嚴格控制低密度、高檔住房的建設。對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供應土地前,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等規劃設計條件,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住房銷售價位、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并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以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應。各地要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許可監管,對2年內未開工的住房項目,要再次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許可的項目要堅決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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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

  各地區要在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前提下,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供應方式及供應時間。對居住用地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地方,適當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應中的比例,著重增加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量。要繼續停止別墅類用地供應,嚴格控制高檔住房用地供應。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進行土地開發整理,降低土地開發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應能力。

  要嚴格土地轉讓管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嚴禁轉讓,依法制止"炒買炒賣"土地行為。加大對閑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實制止囤積土地行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要規范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的內容,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供后監管,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違約違規責任。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政策,嚴格稅收征管

  要充分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節房地產市場,加大對投機性和投資性購房等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調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各地要嚴格界定現行有關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對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標準的住房,一律不得給予稅收優惠。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相關稅收的征管,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建設部等部門研究制定。

  四、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防范金融風險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加大"窗口指導"力度,督促商業銀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貸管理,調整和改善房地產貸款結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嚴格督促各商業銀行進一步落實《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切實加強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的盡職工作,建立各類信貸業務的盡職和問責制度。要加大對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的檢查力度,切實糾正違規發放貸款行為。對市場結構不合理、投機炒作現象突出,房地產貸款風險較大的地區,要加強風險提示,督促商業銀行調整貸款結構和客戶結構,嚴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產貸款需求,防范貸款風險。

  五、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準要報建設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和當地政府的規定,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的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控制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切實降低開發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利潤要控制在3%以內。有關具體要求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示。鼓勵發展并規范住房出租業,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給,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督促市(區)、縣抓緊開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全面掌握本地區廉租住房需求情況,并建立保障對象檔案。要根據廉租住房需求,切實落實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資金,著力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加快解決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情況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七、切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防范私下交易行為。

  要嚴格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對虛構買賣合同,囤積房源;發布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以及不履行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銷售價格(位)和套型面積控制性項目建設要求的,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將以上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對一些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從嚴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八、加強市場監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加強對房地產特別是商品住房市場運行情況的動態監測。加強對同地段、同品質房屋銷售價格和租賃價格變動情況的分析,準確判斷房價變動趨勢。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加強對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價格變動情況的監測分析,科學預測商品住房對土地的需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與整合,適時披露土地供應、商品住房市場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價格變動等信息。要加強輿論引導,增強政策透明度,穩定市場心理預期,促進市場理性發展。

  例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各地要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當地政府的規定,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的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控制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切實降低開發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利潤要控制在()以內。

  A.3%

  B.5%

  C.6%

  D.10%

  答案:A

  解析: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各地要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和當地政府的規定,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的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控制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切實降低開發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利潤要控制在3%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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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輔導

  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2006年6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指出,房地產業是我國新的發展階段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引導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有利于保持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增長,有利于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有利于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針對房地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市場引導和調控,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聯合制定的《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這一《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指出,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落實和完善政策,調整住房結構,引導合理消費;堅持深化改革,標本兼治,加強法治,規范秩序;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控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目標責任制,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2005年以來落實中央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對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房價漲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結構性矛盾突出、拆遷問題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二、重要條文學習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銀監會《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全文如下:

  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房地產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要繼續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并根據房地產市場的新情況對部分政策措施作適當調整。現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一)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級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明確"十一五"期間,特別是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并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各級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要將住房建設規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加強規劃效能監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實。

  (二)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上述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準。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政策的調節作用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隨意減免。

  (四)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為抑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五)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六)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各級城市人民政府要編制年度用地計劃,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規模。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土地的供應應在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采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七)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從高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責令限期開工、竣工;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雖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處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

  (八)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強拆遷計劃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的過快增長。2006年各地房屋拆遷規模原則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內。要量力而行,嚴禁大拆大建,在沒有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和補償政策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得實施拆遷,不得損害群眾合法利益。

  四、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對已經規劃許可仍未開工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結構超過規定的項目,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擅自改變設計、變更項目、超出規定建設的住房要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沒收。

  (十)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房地產、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并依法予以處罰;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房地產企業,要加大整治查處力度,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五、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十一)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廉租住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渠道,要穩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須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確定和公布今明兩年廉租住房建設規模。要落實廉租住房資金籌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各級財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規模的廉租住房開工建設。

  (十二)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各地要繼續抓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解決建設和銷售中存在的問題,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各項政策,加大監管力度,制止違規購買、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嚴格規范集資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單位利用職權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進行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違規行為。

  (十三)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引導居民通過換購、租賃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多渠道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

  六、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住房狀況調查,全面掌握當地住房總量、結構、居住條件、消費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增強房地產市場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制,統計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市場供求和房價情況,全面、及時、準確地發布市場供求信息。

  (十五)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對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消費預期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例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以上。

  A.50%

  B.60%

  C.70%

  D.80%

  答案:C

  解析: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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