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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復習資料(27)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輔導

  第三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輔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根據198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例題(判斷):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

  答案:√

  解析: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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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屬于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并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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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例題:經( )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

  A.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C.縣級人民政府

  D.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答案:A

  解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

    第四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輔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條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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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草原權屬

  第九條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十條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一條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五條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并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條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例題: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批準。

  A.鄉(鎮)人民政府

  B.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C.縣級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D.村委會

  答案:AB

  解析: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規劃

  第十七條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現有草原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保護為主、加強建設、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十九條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包括: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的目標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各項專業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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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防沙治沙規劃、水資源規劃、林業長遠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草原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進行草原調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草原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調查結果、草原的質量,依據草原等級評定標準,對草原進行評等定級。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草原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草原統計調查辦法,依法對草原的面積、等級、產草量、載畜量等進行統計,定期發布草原統計資料。

  草原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草原的面積、等級、植被構成、生產能力、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等草原基本狀況實行動態監測,及時為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服務。

  第四章建設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建設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設。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圍欄、飼草飼料儲備、牲畜圈舍、牧民定居點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展草原節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選育、引進、推廣優良草品種。

  新草品種必須經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方可推廣。從境外引進草種必須依法進行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火情監測、防火物資儲備、防火隔離帶等草原防火設施的建設,確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條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劃定治理區,組織專項治理。

  大規模的草原綜合治理,列入國家國土整治計劃。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安排資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例題(判斷):草原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依據。( )。

  答案:√

  解析:草原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依據。

  第五章利用

  第三十三條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采取種植和儲備飼草飼料、增加飼草飼料供應量、調劑處理牲畜、優化畜群結構、提高出欄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載畜量標準和草畜平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四條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條國家提倡在農區、半農半牧區和有條件的牧區實行牲畜圈養。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按照飼養牲畜的種類和數量,調劑、儲備飼草飼料,采用青貯和飼草飼料加工等新技術,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地放牧的生產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區,國家對實行舍飼圈養的給予糧食和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割草場和野生草種基地應當規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種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強度,實行輪割輪采。

  第三十七條遇到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跨縣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協商解決。

  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因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

  因建設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于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

  第四十一條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生產、貯存草種和飼草飼料的設施;

  (二)牲畜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

  (三)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

  第六章保護

  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下列草原應當劃為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場;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業生產的人工草地、退耕還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種基地;

  (四)對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學試驗基地;

  (七)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護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下列地區建立草原自然保護區: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類型;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分布區;

  (三)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經濟科研價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草原珍稀瀕危野生植物和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草原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定期核定草原載畜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載過牧。

  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條對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實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依法實行退耕還草和禁牧、休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國務院批準規劃范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牧民,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糧食、現金、草種費補助。退耕還草完成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發放草原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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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第五十條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活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礦產資源的,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準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照準許的采挖方式作業,并采取保護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五十一條在草原上種植牧草或者飼料作物,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五十二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第五十三條草原防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撲火預案,切實做好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組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監測預警、調查以及防治工作,組織研究和推廣綜合防治的辦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劇毒、高殘留以及可能導致二次中毒的農藥。

  第五十五條除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因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方案,經確認后執行。

  例題: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 )年。

  A.2

  B.3

  C.5

  D.7

  答案:A

  解析: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草原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五十七條草原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草原權屬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草原權屬等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和勘測;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五十八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五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草原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條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有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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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資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復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用、使用的草原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對違反本法有關草畜平衡制度的規定,牲畜飼養量超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的糾正或者處罰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所稱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例題: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的罰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三倍以上六倍以下

  C.三倍以上九倍以下

  D.六倍以上九倍以下

  答案:C

  解析: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部分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例題:耕地占用稅是對( )征收的一種稅。

  A.對占用耕地建房的單位和個人

  B.對占用耕地建房的單位,不包括個人

  D.對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E.對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不包括個人

  E.對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個人,不包括單位

  答案:AC

  解析: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一、納稅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居民和其他居民。對于農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員中除未成年人和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外,都可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二、課稅對象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是占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行為。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內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也視為耕地。

  例題: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是( )。

  A.占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行為

  B.占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個人

  C.占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

  D.占用耕地從事其他農業生產的行為

  答案:A

  解析:占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個人、單位,占用耕地從事其他農業生產的行為,都不是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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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率一次性計算征收。耕地占用稅實行據實征收原則,對于實際占用耕地超過批準占用耕地,以及未經批準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經調查核實后,由財政部門按照實際占用耕地面積,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例題:耕地占用稅以( )為計稅依據。

  A.納稅人非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

  B.納稅人實際占用的非耕地面積

  C.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

  D.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荒地面積

  答案:C

  解析:納稅人非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非耕地面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荒地面積,都不是耕地占用稅的計稅依據。

  四、稅率和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實行定額稅率,具體分4個檔次:①以縣為單位(下同),人均耕地莊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2~l0元/┫;②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含2畝)的地區,1.6~8元/┫;③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含3畝)的地區,1.3~6.5元/┫;(4)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1~5元/┫。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稅額范圍內,根據本地區情況具體核定。

  例題:耕地占用稅實行( )稅率。

  A.比例

  B.定額

  C.累進

  D.特殊

  答案:B

  解析:比例稅率、累進稅率、特殊稅率,都不是耕地占用稅實行的稅率。

  五、加成征稅

  根據有關規定,加成征稅政策主要有以下二項:

  (1)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稅額的50%。

  (2)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加征規定稅額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稅。

  例題:經濟技術開發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 )

  答案:√

  解析:根據有關規定,加成征稅政策中,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稅額的50%。

  六、減稅、免稅

  (1)減稅范圍

  1)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

  2)一部分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內,少數省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3)對民政部門所辦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繳稅確實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財政部批準后,可酌情給予照顧。

  5)對定居臺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確屬于農業戶口,可比照農民建房減半征稅。

  6)對不屬于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但確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可按為農業服務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占用稅征收額。

  (2)免稅范圍

  1)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2)鐵路沿線、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3)炸藥庫用地;

  4)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經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用途起補繳稅款.

  七、納稅環節和納稅期限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環節,是在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門發放征(占)收土地通知書和劃撥用地之前,由土地管理部門將批件及時抄送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由征收機關通知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繳納稅款或辦理減免稅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憑完稅收據或減免稅憑證發放用地批準文件。用地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納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暫停其土地使用權。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期限為20天,即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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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題:耕地占用稅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 )起補繳稅款。

  A.改變用途

  B.未改變用途

  C.占用耕地結束時間

  D.占用耕地開始時間

  答案:A

  解析:耕地占用稅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用途起補繳稅款。

  第六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課稅對象,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例題:下列關于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B.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不包括個人

  C.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D.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也包括個人。

  二、課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課稅對象是上述范圍內的土地。

  三、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

  例題:在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應當按照( )征收。

  A.土地上房屋建筑總面積

  B.建筑物基地面積

  C.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D.納稅人自己測定的土地面積

  答案:C

  解析: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

  四、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稅是采用分類分級的幅度定額稅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稅額按城市大小分4個檔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至4元。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各不相同,情況復雜。據此,國家規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適用稅額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考慮到一些地區經濟較為落后,需要適當降低稅額以及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需要適當提高稅額的情況,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稅額標準,但必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五、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1)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分別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繳納。

  例題:土地使用稅,按( )計算,分期繳納。

  A.年

  B.季

  C.月

  D.旬

  答案:A

  解析: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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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減稅、免稅

  (1)政策性免稅

  對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確定的免稅

  下列幾項用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的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3)困難性及臨時性減免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批,但年減免稅額達到或超過10萬元的,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企業和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受害情況,給予臨時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以支持生產幫助企業和單位渡過難關。

  例題:下列土地符合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包括( )。

  A.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B.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C.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D.不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E.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至20年

  答案:ABC

  解析: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屬于免征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同時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土地增值稅

  第七部分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例題: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 )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A.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B.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C.國有土地所有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D.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答案:A

  解析:土地增值稅,只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凡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經營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國駐華機構、以及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等均在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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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房地產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三、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有償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人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相關的經濟利益。具體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例題:土地增值稅以( )為計稅依據。

  A.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價值

  B.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額

  C.納稅人出租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額

  D.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價值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四、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以上部分,稅率為60%。

  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為簡化計算,應納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速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30%;

  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40%-一扣除項目×5%;

  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50%-扣除項目×15%;

  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60%一扣除項目金額×35%。

  例題: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應納稅額的速算公式是( )。

  A.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30%

  B.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40%-扣除項目×5%

  C.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50%-扣除項目×15%

  D.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答案:D

  解析: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X 60%一扣除項目金額×35%。

  五、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為: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

  (2)土地開發成本、費用;

  (3)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例題: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包括( )。

  A.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

  B.土地開發成本、費用

  C.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D.與轉讓房地產無關的稅金

  E.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答案:ABCE

  解析:與轉讓房地產無關的稅金,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上述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為: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凡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和單位,則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交的出讓金及有關費用,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前期工程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的l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已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1)隱瞞、虛報房地產價格的;

  (2)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3)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又無正當理由的。

  例題:在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目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的扣除。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按照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六、減稅、免稅

  下列情況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收的房地產。

  其中,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之和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收的房產或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稅。

  例題: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 )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八、其他規定

  為了保證稅收政策的連續性,體現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的鼓勵規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定合同日期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

  (3)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5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在上述免稅期限再次轉讓房地產以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如超過合同范圍的房地產或變更合同的,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例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A.5

  B.6

  C.7

  D.10

  答案:C

  解析:征收管理中,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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