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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復習資料(8)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一)土地規劃的概念

  一、內容提要:

  1.土地規劃的概念

  2.土地規劃的作用

  3.影響土地利用的因素

  4.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準則

  5.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

  6.土地用途管制的作用和意義

  7.土地用途管制的內容

  8.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概念

  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義

  10.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

  1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

  1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

  1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修改

  14.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15.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16.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與管理的途徑

  17.土地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系

  18.土地利用計劃

  二、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土地規劃管理的概念和內容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土地用途管制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內容。

  熟悉: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及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概念和內容。

  了解:其他土地專項規劃的概念和內容,土地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系。

  四、內容輔導:

  (一)土地規劃的概念

  土地規劃指人們為了改變并控制土地利用方向,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產出率。根據社會發展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所作出的具體部署和安排。土地規劃按時限不同可分為長期規劃、中期規劃和短期規劃;按規劃范圍大小,可將規劃分為全國、省級、地市級、縣(市)級、鄉(鎮)級五個層次;按規劃性質,土地規劃可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二)土地規劃的作用

  土地利用規劃在強化城鄉土地統一管理、生產力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土地保護、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以及對于緩解人口,增長、資源短缺、環境惡化與區域發展的矛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具體地說,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土地利用的控制、協調、組織和監督三個方面。

  1、控制作用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嚴重不足。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各部門、各行業都需要占用土地,這勢必加劇人地矛盾。因此,為了保持人口與土地,特別是人口與耕地的平衡關系,國家必須通過土地利用規劃,控制部門、行業的用地結構和規模,對土地利用實行有效的控制。

  2、協調作用

  通過土地利用規劃,一方面實現區域內人口、資源、環境的和諧統一;另一方面通過對區域內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用地量的合理分配,解決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土地需求的矛盾,保證各產業之間的協調發展。

  3、組織和監督

  組織土地利用是土地利用規劃最基本的功能。它在宏觀上就是通過土地利用規劃,給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合理分配土地資源,并在用地上加以具體落實,正確處理好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間的關系,通過法律形式予以固定,成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共同遵照執行的規范;微觀上,則通過土地利用規劃的細部配置,為專項土地利用提供依據。同時以土地利用規劃為依據,對各部門的土地保護、利用、開發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以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例題:按規劃性質,土地規劃可分為()。

  A.短期規劃

  B.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C.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D.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答案:BCD

  解析:按規劃性質,土地規劃可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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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影響土地利用的因素

  1、自然因素

  土地利用直接受制于自然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主要包括氣候、地貌、水文、土壤、植被、礦藏、景觀和位置等。

    2、經濟因素

  自然因素決定了不同土地利用的物質基礎,而不同的經濟因素則決定了土地利用的方式、結構及如何利用。經濟因素包括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投入水平等。

  3、制度因素

  制度、人口、法規、政策、教育、技術乃至風俗和宗教都對土地利用構成較大的影響。其中,土地制度、人口和國家政策對土地利用的影響尤其明顯。

  (四)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準則

  1.生產性準則,即保持或增加生產和服務;

  2.保護性準則,即保護自然資源,防止土地和水質的退化;

  3.社會可接受性準則;

  4.安全性準則,減少生產的風險性,保障穩定生產;

  5.經濟可行性準則。

  (五)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掌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加強土地資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過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計劃的安排使用土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實現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從而保證耕地數量穩定。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規定土地用途,明確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實行用途變更許可的一項強制性的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用途轉變實行嚴格控制。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對土地資源的利用,特別是各類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就要嚴格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供地,嚴格把好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審批關,嚴格執行耕地“占一補一”的補償制度,嚴格依法征地和執行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土地利用規劃是實施用途管制的依據,而用途管制是落實土地利用規劃的手段和措施。

  例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確定的加強土地資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A.《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B.《土地管理法》

  C.《建筑法》

  D.《城市規劃法》

  答案:B

  解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加強土地資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六)土地用途管制的作用和意義(掌握)

  1.土地利用整體效率最大化;

  2.協調“吃飯”與“建設”的矛盾;

  3.消除土地利用中不利的外部性影響,保護環境,實現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七)土地用途管制的內容(掌握)

  (1)按用途對土地進行分類

  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三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所以這樣分,首先將土地的是否利用作為第一個層次,分為已利用土地與未利用地;第二個層次是將已利用土地又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這樣,覆蓋面寬,可以將所有的土地歸入三類,較為嚴密,有可操作性。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土地登記注明土地用途

  (4)土地用途變更實行審批

  (5)對不按照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處罰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用途劃分,我國的土地分為()。(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耕地

  B.農用地

  C.建設用地

  D未利用地

  答案:BCD

  解析: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三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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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概念(掌握)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現階段土地管理的核心任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保護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當地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等在空間和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其目的在于加強土地利用的宏觀控制和計劃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產出率,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并為土地利用科學管理提供依據。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依據有()。(2002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B.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要求

  C.土地供給能力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要求

  D.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答案:ABC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保護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義(掌握)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解決各種土地利用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證國民經濟順利發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

  1.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與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土地利用長遠規劃,因此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和依據。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土地利用處在無規劃的盲目利用狀態,以致造成森林植被破壞,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加劇,土地沙化和鹽堿化面積擴大,耕地質量下降,非農業建設用地亂占濫用,浪費土地現象嚴重,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土地資源未能充分利用等種種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防止土地利用的短期行為繼續發生,使土地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迫切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的方向、結構、布局作出符合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宏觀規劃,借以指導各個局部的土地開發、利用、整治、改良和保護,為改善土地利用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創造良好的條件。

  例題:編制和實施()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B.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C.國土規劃

  D.城市規劃

  答案:A

  解析: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土地是一切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我國人口眾多,人均土地和人均耕地面積僅及世界人均面積的1/3左右,而且農業后備土地資源不足。在人口持續增長、經濟迅速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鄉建設用地勢必進一步擴大的形勢下,對數量有限的土地資源如不做出統籌兼顧的長遠安排,不加控制,任其自由占用和隨意擴展,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過去我國土地利用無宏觀長遠規劃,導致土地利用宏觀失控的后果,已經為我們提供了深刻的教訓。因此,198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和1991年全國人大七屆四次會議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都提出了盡快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實行用途管制的基礎

  國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管理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可見,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必須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基礎和依據。

例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答案:√

  解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實行用途管制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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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掌握)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補充耕地相平衡

  (十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掌握)

  1、確定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目標和土地利用基本方針

  2、確定土地利用結構和各行業用地指標

  3、進行土地利用空間布局

  4、劃分土地利用區并規定土地用途和使用規則

  5、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規劃控制指標按行政轄區進行分解

  6、制定規劃管理保障政策和實施措施

  (十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掌握)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可因各地具體條件不同,所采用的規劃模式不同而有差異,但一般可按下述步驟和方法進行:

  1、準備階段

  包括成立規劃領導小組和規劃辦公室,擬定規劃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落實規劃經費和人員以及進行業務培訓等。從業務角度看,編制規劃任務書和工作計劃是兩個重要的內容。

  (1)規劃任務書。要求明確規劃的范圍、期限、指導思想、目的以及參與規劃的部門、成果、領導機構、工作班子、方法和技術路線。

  (2)工作計劃。包括詳細列出所需收集的各種信息資料及來源,明確每一步驟的具體任務和方法,物資設備供應,費用預算,人員分工,確定時間進度表.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等,、

  2、調研階段

  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據需要,在收集和調查有關文件、資料基礎上,進行專項研究。并進行必要的外業調查核實。

  要進行專題研究的內容一般包括區位背景與發展態勢分析,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適宜性評價,城鎮化水平分析,土地需求量預測,土地利用問題、規劃目標與戰略確定等。

  3、編制和調整方案階段

  在上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定用地指標,編制供選方案,確定用地分區和主要用地項目的布局,編繪總體規劃圖,編寫總體規劃報告。

  4、規劃審批和公布實施階段

  規劃報告編寫完成以后,要履行審批手續,形成一個規范性文件。根據審批手續,規劃(送、審稿)必須提交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最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實施。

  例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包括()。

  A.準備階段

  B.調研階段

  C.編制和調整方案階段

  D.規劃審批和公布實施階段

  答案:ABCD

  (十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修改(掌握)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審的內容

  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規劃成果評審小組,對各項成果進行檢查評審。評審的內容如下:

  (1)是否充分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2)上一級規劃下達的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標是否得到落實;

  (3)各類用地協調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調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區是否科學、合理;

  (5)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分解與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是否緊密銜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補平衡掛鉤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7)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研究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論述是否清楚;

  (8)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編繪方法是否正確,圖面是否整潔清晰;

  (9)采用的基礎資料是否準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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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的機關分別為: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1)報國務院批準的

  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②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2)報省級政府審批的

  國務院批準權限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授權審批的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例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人民政府批準。(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縣級

  B.市級

  C.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級

  D.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級

  答案:D

  解析: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權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審核批準后,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劃,是本區域內各級政府部門和土地使用者必須遵循的規范。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規劃將會出現不符合形勢的情況,必須對規劃進行修編。由于規劃的嚴肅性,規劃的修改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土地用途”。

  (2)考慮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需要一定的時間,為了保證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及時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同時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土地管理法》還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是,如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改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由國務院批準,則仍需報國務院批準修改。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批準。(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原批準機關

  B.原批準機關的上級機關

  C.地方人民政府

  D.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

  答案:A

  解析: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土地用途

  (十四)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1、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概念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框架控制下,針對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某一專門問題而進行的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就其本質而言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深入和補充,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

  2、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特點

  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比,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具有以下特性:

  (1)針對性。廣義的土地利用包括了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的全部活動過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土地利用全部過程進行的宏觀控制,是對土地利用進行的全局性戰略安排,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對規劃區域的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中的某一專門問題或某一類型的土地使用問題進行規劃,因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2)局部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范圍是規劃區內全部土地,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只是規劃區內的部分土地。在一定時期,需要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的土地只是局部存在的,因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相對規劃區內部分土地而言的。當然,土地利用之間是存在著相互聯系的,在對局部土地利用進行規劃時必須考慮到它與其他土地利用的相互影響。

  (3)實用性。土地利用專項規劃雖然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也具有綜合性、戰略性和指導性等宏觀控制的性質,但其相對土地利用的某一專門方面的問題進行的規劃,其規劃的內容、措施、解決的土地利用問題都比較詳盡,其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較強。

  3、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類型

  (1)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必須遵循切實保護耕地、綜合協調、雙軌并行及區劃完整性的原則進行編制。

  (2)土地整理規劃

  土地整理的范疇從地域表現形態角度可分為農地整理和市地整理。

  (3)土地復墾規劃

  必須根據因地制宜,同時兼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協凋發展來進行土地復墾規劃。

  (4)土地整治規劃

  為使土地資源得以永續利用,人為地創造土地生態良性循環的途徑和措施的總體安排。土地整治類型有水土流失地、鹽堿地、沼澤地、風沙地、紅黃壤低產地和海涂整治。

  例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特點包括()。

  A.針對性

  B.全局性

  C.局部性

  D.實用性

  答案:ACD

  解析:全局性不是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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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熟悉)

  1、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概念

  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是在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直接對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單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設施作出具體的安排,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深入和細化。如農場土地利用規劃、林場土地利用規劃、村莊用地規劃等。

  2、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類型

  從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作用來看,有兩種類型,即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和開發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1)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是地方政府為規范和控制土地使用者的微觀土地利用行為而編制的規劃,它詳細規定了各類土地的使用范圍、使用界線、使用強度、利用要求、限制條件等。

  根據我國目前的土地使用情況,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主要有以下類型:

  ①城市(鎮)土地利用規劃

  在一定面積土地上形成的附著于其上的人口、產業集聚和城市社會支持系統,產生了城市土地功能的集中與多樣性。許多用地功能彼此之間往往是互相依存、滲透,有時又是互相消長和制約的。因此,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就是要代表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統一協調城市千千萬萬個分散的土地利用活動,避免各種建設活動的互相干擾,消除土地利用的負面外部性影響。城市土地利用控制性規劃的主要內容就是合理地確定城市用地的總體布局與功能分區,規定各地段各種用途的具體用地范圍、用地強度、用地要求和用地限制。

  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在世界許多國家都是城市規劃中相對完整和相對獨立的一種規劃,如日本的城市規劃是區分為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設施規劃和市街開發規劃三部分的。我國目前對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并無具體的單行法規進行界定,各城市也沒有在城市規劃中編制獨立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但從《城市規劃法》中對城市規劃內容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編制的實踐中可以看出,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是城市規劃最主要的內容。《城市規劃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共有六項,其中第三項主要是用地規劃,第四項中河湖、綠地系統屬于用地規劃,綜合交通體系也有較大部分與用地規劃相關,第五項即專業規劃,也有相當一部分需要安排用地。而第一、二、六三項內容,即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與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與定額標準,近期建設規劃,既有指導用地的原則,也有一部分是對用地的直接安排。具體指導城市用地的規劃主要是通過詳細規劃體現的,如《城市規劃法》第二十條規定,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限制、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可見城市詳細規劃的內容大都是用地規劃。由此可以看出,盡管我國沒有明文規定單獨編制城市土地利用規劃,但其內容基本都已包含在現行的城市規劃之中。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應當成為相對完整獨立的部分,以便地利用規劃在城市規劃中的基礎地位,更有利于對城市土地利用進行全面合理的控制和引導。

  ②鄉村土地利用規劃

    鄉村土地利用規劃是在城市(鎮)以外的廣大農村地域進行的,鄉村土地以農業用地為主,兼有一定的村莊居民點用地、工業小區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與城市(鎮)土地不同,鄉村土地主要由農業生產用地構成,它側重于利用土地的生產功能。土地的利用方式受制于土地的適宜性。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的主要內容就是合理地安排各類用地,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詳細編定各地塊的具體用途,并對各類用地的要求,限制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以便能夠為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據。控制性的鄉村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重點應是保護農地,尤其是保護基本農田。鄉村土地類型多樣,各種用地要求不盡一致,因此,鄉村土地利用規劃可進一步細化為耕作田區規劃、村莊用地內部規劃、果園內部規劃、養殖場內部規劃、茶園內部規劃等。

  (2)開發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則是為了指導某一地段、地塊或某一土地使用單位的土地如何開發利用而進行的具體規劃。

  例題: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詳細規定了各類土地的()等。

  A.使用范圍

  B.使用界線

  C.使用強度

  D.利用要求、限制條件

  答案:ABCD

  解析: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它詳細規定了各類土地的使用范圍、使用界線、使用強度、利用要求、限制條件等。

  (十六)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與管理的途徑

  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與管理涉及到社會、政治、經濟、自然等多方面的因素,必須綜合運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技術的手段,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1)編制與實施土地利用計劃。土地利用計劃是土地利用規劃的具體安排,是實施規劃的最重要的行政手段之一。在研究編制土地利用計劃科學性和合理性的基礎上,必須強化計劃的檢查與管理工作,以保證各項用地按規劃方案得以有效執行。

  (2)建立實施規劃的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應當把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并將規劃執行情況作為考核土地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層層訂立實施規劃的領導責任制度可以促進土地利用規劃落到實處。

  (3)實行規劃公告制度。地方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經批準后,要有組織地做好規劃的宣傳、發布工作,特別要重視做好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公告工作。規劃公告可采用在報紙上公布、張貼布告和設立公告牌等方式。有條件的地方應盡可能采用設立公告牌的方式,以便起到長期宣傳和警示的作用。

  (4)建立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審查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預審。凡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未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其用地申請不予受理。對農用地轉用、征用和補充耕地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驗收等各個環節都應進行規劃的審核,以確保規劃的有效實施。

  (5)加強對城市和村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的審核。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預審。凡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未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其用地申請不予受理。對農用地轉用、征用和補充耕地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驗收等各個環節都應進行規劃的審核,以確保規劃的有效實施。

  (6)嚴格土地利用規劃的修改

  (7)強化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的監察管理

  例題: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與管理的途徑包括()等。

  A.編制與實施土地利用計劃

  B.建立實施規劃的領導責任制

  C.實行規劃公告制度

  D.建立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審查制度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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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土地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系(了解)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土規劃的關系

  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是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為實現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提供土地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目標、方針、用地指標和用地分區,原則上應適應和服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

  國土規劃是最高層次的空間規劃,是對整個自然和社會經濟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的宏觀規劃,為國家制定國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計劃提供科學依據。其規劃對象包括土地、水、礦、氣候、海洋、生物等自然資源和社會經濟資源在內的全郵資源。國土規劃也涉及到土地利用問題,但它只提出土地開發、利用的方向和某些主要規劃指標,并不具體研究土地利用的結構、布局、各項用地的規模及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的具體措施。可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土規劃是相互關聯而不能相互取代的兩項帶有宏觀戰略性的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是國土規劃的一項專項規劃,并對國土規劃起反饋作用。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農業區劃、農業生產遠景規劃的關系

  農業區劃是對農業生產空間分布的一種科學分類方法,是對農業地域分異規律的科學論證。它是根據農業生產的條件、特點和方向的類似性劃分不同的農業區,為因地制宜地制訂農業發展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農業生產遠景規劃提供依據。農業區劃的中心任務是對農業生產進行合理布局,解決農業生產問題。雖然也涉及土地資源利用問題,但并不涉及對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對各種用地的配置和布局,農業區劃的成果可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土地利用長遠目標、土地利用結構及對各種用地進行配置和布局的依據。農業生產遠景規劃包括確定農業各部門長期發展方向、指標和要求,農業各部門之間的比例關系,以及與農業發展有關的全部技術、經濟組織措施的擬定。土地利用規劃以農業生產遠景規劃為依據,通過合理確定農用地的組成與比例和具體用地配置,以及各種用地的內部規劃,使遠景規劃的各項指標與措施在土地上加以落實。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城市規劃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在全面研究區域經濟的基礎上,根據城市的歷史和自然條件確定城市性質和規模及城市各部分的組成,并對各用地種類加以全面組織和合理安排,為生產和生活創造良好環境的形態布局規劃。從空間范圍看,城市規劃是土地利用規劃的一個專項規劃;從內容、方法和成果看,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又各成體系,并分別相應由建設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規劃的范圍比城市規劃范圍大,它要對規劃區內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空間布局(包括城鎮體系的用地布局)做出長期的合理安排。城市用地只是土地利用規劃中的一種用地類型,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關系是點與面、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因此,雖然兩種規劃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完成,但城市規劃中有關城鎮體系的用地布局、城市用地規模和用地選擇、各項建設用地指標,以及城市發展方向等應當和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同時,土地利用規劃也應當考慮城市發展和建設的要求,為城市、村鎮的發展建設等創造良好的用地條件。

    例題:下列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關系,正確的是()。

  A.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編制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的依據

  B.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是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C.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為實現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提供土地保證

  D.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目標、方針、用地指標和用地分區,原則上應適應和服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

  答案:BCD

  解析: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是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十八)土地利用計劃(了解)

  1、土地利用計劃的概念

  土地利用計劃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各類用地數量的具體安排。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計劃。編制土地利用計劃的依據,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土地利用計劃一般由計劃的文字說明和計劃指標兩部分組成。計劃的文字部分是對計劃的制定、計劃指標、執行要求等所作的具體說明;計劃指標則從數量關系上提出用地規模等。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是土地利用規劃目標和任務的具體化及數量表現。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通常由兩部分組成,即有關的用地類型和用地面積數量。

  2、土地利用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階段土地利用計劃編制的內容主要包括農用地轉用計劃、耕地保有量計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等。這些內容主要由下述指標體系構成:

  (1)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指標。其中重點是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計劃指標,包括由國務院批準轉用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轉用兩部分耕地占用指標是指令性的,必須特別嚴格執行。

  (2)土地開發整理增加耕地指標。包括開發增加耕地和整理增加耕地兩部分。

  (3)生態退耕指標。指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面積。

  (4)耕地保有量指標。指計劃年末耕地保護的實有數量。

  3、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的任務與管理措施

  (1)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的任務

  《土地管理法》指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由于我國現行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對近五年的土地利用作出安排。也就是說,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已經編制了土地利用中期計劃。因此,目前編制土地利用計劃實際上就是指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其具體任務有:

  ①通過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標和任務。

  ②合理確定各類用地的計劃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和速度,促進國民經濟均衡協調發展。

  ③研究制定用地計劃的政策措施,保證計劃順利實施。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的管理措施

  第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報批管理

  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應當于每年十月十日前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②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各地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的基礎上,編制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

  ③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后,下達各地參照執行。待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后,按全國人大批準的計劃正式執行;

  ④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將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解,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

  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臺帳管理,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登記、統計;

  ②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考核年度;

  ③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計劃的依據。未經批準超計劃批地的,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和沒有完成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的,相應減少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例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等內容。(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農地轉用計劃指標

  B.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C.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D.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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