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人事部、建設部
[發布文號]:國人部發[2005]95號
[發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發布單位]:人事部、建設部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國人部發[2005]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房地產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現將《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申報表(略)
2.物業管理資格認定考試合格人員情況匯總表(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和《物業經營管理》。
第三條 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均為2.5小時,《物業管理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準。
第九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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