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統計師輔導資料: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一、 統計調查項目的含義
統計調查項目,是指一定時期內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鑒于統計信息需求的多樣化和政府統計調查主體的多元化,為了有效規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計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和質量,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計法》第十一條將統計調查項目分為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三類,實行分類管理。其中: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是為了實施國家管理和宏觀決策的需要,對基本國情國力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如人口與就業情況統計、自然資源統計、圍繞國民經濟核算進行的各項統計等。國家統計調查的對象和范圍較廣,基本上包括了全國各部門、各地區及其所屬的單位和個人。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其業務管理的實際需要進行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這類調查所要搜集的資料,大都是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業務管理所需要的數據,專業性較強。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基礎上,為取得管理本地方經濟社會活動、制定本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的補充性資料而進行的地方性統計調查。地方性統計調查的范圍,限于本地方管轄內的單位和個人。
對于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分類管理是落實《統計法》立法目的,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環節。為了有效維護正常的統計調查秩序,防止“數出多門”,降低統計成本,減輕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統計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還規定,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協調與溝通,明確各自的分工,不斷提高統計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復統計,維護政府統計的公信力。
二、 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
依照《統計法》規定,國家對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分類管理。為了明確責任主體,《統計法》第十二條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作了明確規定。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國家統計局單獨制定;二是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如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和農業普查等,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批準。所謂本部門管轄系統,是指與本部門業務對口的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等。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獨制定;三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通過立法,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做出明確規定,有利于從制度和程序上加強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之間的協調,明確各自的分工,避免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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