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統計業務知識》知識點:統計調查制度及其管理


一、 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及其審批
根據組織統計調查的機構不同,統計調查項目分為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三類。
(一)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主要有:國內生產總值統計,投入產出統計,資金流量統計,國際收支統計,國民經濟賬戶統計,資產負債統計,基本單位統計,農林牧漁業統計,工業統計,建筑業統計,運輸郵電業統計,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統計,服務業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人口與就業統計,城鄉住戶統計,物價統計,城市基本情況統計,科技統計,進出口統計,景氣統計等。
國家統計調查的調查對象和調查范圍較廣,基本上包括全國各部門、各地區及其所屬的單位。
(二)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調查的項目為本部門或本行業管轄的單位。根據本條的規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系統內”,主要包括:
(1) 國務院的業務主管部門與地方的主管部門專業對口的,如交通、郵電、民政、公安等,則其省及省以下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均屬于國務院業務主管管轄系統內
(2)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與地方業務主管部門專業不完全對口的,則其省級以下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可按其不同的性質,分屬于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管轄系統內;
(3) 糧食、供銷、郵電等在鄉鎮駐有專門管理機構(如糧管所、供銷社、郵電所等)的,均屬于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管轄系統內。
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則均屬“系統外”。省及省以下各業務主管部門關于“系統內”、“系統外”的劃分,可參照這一做法。
(三)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這類調查的范圍,基本上為本地方管轄內的單位。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位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二、 合法統計調查報表的法定標識
經過批準或備案的合法統計調查報表的右上角需標明法定標識。
統計法規定,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定期公布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情況,定期檢查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在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對違反管理規定進行的各種形式的統計調查,一律視為非法統計調查。一經發現將予以廢止,同時按統計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例如:下面是經濟普查中的一個調查報表,見右上角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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