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統計業務》復習資料:統計執法制度(8)


二、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的一般程序 $lesson$
(一)立案
立案是指統計行政機關對涉及統計違法行為人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分析和研究,認為確有違法事實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決定進行調查處理,并辦理批準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二)調查
調查是指統計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進行調查詢問和收集證據的活動。在這一階段中,統計行政機關要通過調查、取證工作,掌握大量證據,查清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進而確定違法責任人。可見,調查是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一個關鍵環節,直接決定著對案件的定性及其處理工作。
(三)處理
處理,是指案件調查工作結束后,統計執法機關在核準案件事實審查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1. 案件審理
案件審理是指案件調查工作結束后,統計行政機關在核準案件事實、審查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辦案人員要通過審閱全部案件材料,吃透案情,掌握案件全貌。這是整個統計違法案件處理工作的關鍵性階段。
2. 處罰事先告知
案件審理完畢,在正式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前,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統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義務。告知義務,是指統計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對統計行政相對人履行的通告義務。《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無論是案件復雜的大案要案,還是違法情節簡單的一般案件,統計行政機關都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統計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或之后履行告知義務,均屬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事先告知須以書面的形式做出,應載明以下內容:事先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事先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重大案件還要事先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事先告知當事人具有復議權和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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