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統計師《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法規第九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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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統計師《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九章 統計法律責任
第二節 統計政務處分(變化大)
在統計法律法規中,處分是指對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由政府統計機構將案件和處分建議移送任免機關、監察機關,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實施。
統計政務處分是統計法律責任中一種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
知識點一、統計政務處分的適用對象
統計政務處分的適用對象:
①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②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
屬于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①行政機關公務員; 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③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知識點二、可以給予政務處分的統計違法行為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統計違法行為
1.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或者采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
2.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3.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4.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
5.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6.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
7.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
8.拒絕、阻礙統計監督檢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9.對依法履職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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