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立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層級——統計師


青人社廳發〔2019〕99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青辦發〔2018〕24號),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按照國家建立的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和相關規定,建立我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層級,促進職業資格制度與職稱制度有效銜接,減少對各類人才的重復評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相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后,視同為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見附件),達到相應條件的,可申報評審高一層級職稱。
二、對已取得相應目錄內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重復參加與之對應專業層級的職稱評審(認定),無需另發、補發、換發職稱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層級職稱時,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直接出具職業資格證書,依據相應職業資格進行申報,職業資格證書與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四、國務院清理規范職業資格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其職業資格仍然有效,視同為相應系列、相應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五、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指導用人單位和相關職稱評審委員會做好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工作,不斷優化專業技術人才發展環境,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今后,如遇國家調整有關政策,按國家和我省新規定執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0月21日
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1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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