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章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統計師考試的相關行業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妥善保管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資料。
國家建立統計資料災難備份系統。
第二十二條 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
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統計調查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條 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全國性統計數據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數據,由國家統計局公布或者由國家統計局授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已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制度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其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已公布的統計數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修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修訂后的數據,并就修訂依據和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 公布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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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統計師考試的相關行業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二)雖未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但是通過已標明的地址、編碼等相關信息可以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三)可以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匯總資料。
第三十條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享。制定機關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可以共同使用獲取的統計資料。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和責任等作出規定。
第五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履行統計職責,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鄉、鎮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征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本地方、本部門的統計調查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第三十五條 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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