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章節知識:統計調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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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統計調查項目:新《統計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我國的統計調查項目分為三類,既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各自調查項目的制定及審批:
1、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其中,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
2、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有關部門制定,若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若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3、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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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編制統計調查項目的原則
1、明確分工,相互銜接
2、避免重復
3、政府綜合協調部門需要資料,應從本級統計機構和部門取得
4、節約原則
5、調查前試點與征求意見
6、要有人員與經費保證
2.2 統計調查證件
《統計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統計調查證件的種類:統計調查證、臨時統計調查證、工作證、普查員證和普查指導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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