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第一章講義:稅收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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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第一章講義: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
1.稅款征收中的相關制度
(1)欠稅管理與滯納金的計算
(2)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制度 |
適用情況 |
具體制度規定 |
稅款的退還 |
退還多繳的稅款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①因為技術上的原因或計算上的錯誤,造成納稅人多繳或稅務機關多征的稅款 ②正常的稅收征管的情況下造成的多繳稅款 |
①稅務機關發現應立即退回 ②納稅人發現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稅款的追征 |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稅務機關可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①一般計算失誤情況,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②特殊計算失誤情況(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長至5年,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③偷、抗、騙稅的,可無限期地追征,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
2.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稅收保全措施:
特點:制約、限制納稅人的資金和財產物資的轉移。
實施條件:(1)行為條件――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主要包括:轉移、隱匿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等;
(2)時間條件――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
特點:強迫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
實施條件:
(1)超過納稅期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納稅或者解繳稅款;
(2)告誡在先。稅務機關必須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3)超過告誡期。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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