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代表人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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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代表人和代理人
一、行政訴訟代表人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類型
(1)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3)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集團訴訟”),應當推選1-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二、行政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只適用于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適用于法人、組織,更不適用于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
2.指定訴訟代
(1)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2)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而現實又需要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當有監護資格的人無法確定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為訴訟代理人。
3.委托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為訴訟。
(2)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書面委托)。
(3)口頭委托
特殊情況下,公民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
(4)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①律師:有權依法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
②其他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經人民法院許可后,查閱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材料以外的本案庭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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