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
更新時間:2014-11-10 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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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考生預習知識點,提高備考效果,特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
1.含義
即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
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定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林木銷售和管護的處理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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