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點:稅法的原則


稅法的原則:2個層次
(一)基本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法定性原則):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規定,稅法的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明確,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
法律規定為依據。雙向性:納稅人必須依法征稅,課稅必須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作用:保持稅法的穩定和可預測性。
具體原則三點:課稅要素法定――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1.課稅要素法定,含解決辦法、程序法定2.基本內容法定,細則僅為補充3.稅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體和個別)、課稅要素明確――無歧義,限制模糊的規定(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保證稅收關系的確定性、依法稽征(適用受限,主要是法律主義與其他原則的沖突造成)――稅務行政機關依法定課稅要素,依法定課稅程序
2、稅收公平主義(平等性原則的體現):稅收負擔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禁止不平等對待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公眾信任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有一定的沖突),雙方非對抗的。一方面,納稅人應該及時繳稅,另方面,沒有充足依據,稅務機關不能隨便懷疑。
因為與稅收法律主義有一定的沖突,所以有一定限制:
1.對稅務機關的信賴必須是正式的;
2.對納稅人的保護必須是值得保護的;
3.納稅人必須信賴稅務機關的錯誤并據此已經做出某種納稅行為。
(二)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關系上: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規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新舊兩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于舊法。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這一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對于一項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后進入稅款征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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