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第二章知識點:第六節


【內容導航】:
(一)應納稅所得額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六節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應納稅所得額
1.應納稅額=(每月收入-3500元或48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含),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每月扣除2000元。
(2)附加費用扣除: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適用于:①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②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社團、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老師;③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個人。
2.雇傭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
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減除費用的辦法:
(1)只有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才可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稅款。
(2)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3.雇傭單位將部分工資、薪金上交派遣單位的費用扣除。(計算題)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計稅。對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以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4.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若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若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有關規定計稅。
5.特定行業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了解)
(1)為了照顧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三個特定行業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額÷12-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2)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3)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6.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了解)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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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1.一般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或48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
具體分二種情況處理:全額、部分(定額、定率)
(1)雇主全額為雇員負擔稅款應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或個人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計算公式為:
①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
第一種: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部分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
①應納稅所得額=雇員所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雇主為其雇員定率負擔部分稅款,是指雇主為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首先明確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
(1)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4)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上述規定執行。
(5)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4.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
(1)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2)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3)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5.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方法為: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6.雙薪的計稅方法(新增)
年終雙薪就是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就機關而言,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就企業而言,如果當月既有年終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否則,應并入當月的工資按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7.201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規定如下:
病退和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
(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8.對非居民個人不同納稅義務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公式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外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規定可歸納為:
(1)先把無住所外籍個人分成四類人:
第一類人:在中國停留時間不超過90/183天的外籍個人。
第二類人:在中國停留時間超過90/183天但不滿1年的外籍個人。
第三類人:在中國停留時間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外籍個人。
第四類人:在中國停留時間滿5年的外籍個人。
(2)其次把外籍個人的所得分成四塊所得:
第一類所得:境內所得境內支付部分。
第二類所得:境內所得境外支付部分。
第三類所得:境外所得境內支付部分。
第四類所得: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
(3)哪類人分別就哪類所得征稅:


9.非居民個人企業高管人員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非居民個人企業高管人員執行職務期間,我國境內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實際居住在境內或境外,均在我國申報納稅。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規定的時間衡量是否在我國納稅。

外籍高管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三類高管):
(1)90/183天以內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2)90/183天以上五年以下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五年以上,不區分普通外籍人士和外籍高管,應就其境內外全部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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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應納稅所得額
(二)應納稅額計算
(三)為納稅人代付稅款的計算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六節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應納稅所得額
1.費用扣除(定額或定率)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2.先分項目、再分次。勞務報酬具體又細分為29項不同的勞務。
3.次的規定
(1)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所得額;
(2)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同一項目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分項、分次、分地)
4.中介人員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除另有規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二)應納稅額計算
如果納稅人的每次應稅勞務報酬所得超過20000元,應實行加成征稅,其應納稅總額應依據相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表

(三)為納稅人代付稅款的計算方法
代付稅款(不含稅所得)的計算公式
(1)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下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2)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
或: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當級換算系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適用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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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有價證券
2.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打包債權”(討債公司)
3.處置房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六節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適用稅率
總結:11個稅目稅額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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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
1.關于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的確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稅〔2009〕5號文件等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2.關于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一定時期和約束條件)。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3.關于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4.關于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同一種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并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5.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
(2)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十)限售股的稅務處理
1.什么是限售股。限售股包括3種:(1)股改限售股;(2)新股限售股;(3)其他。
限售股征稅增加八種情形: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應按規定征稅:
(1)個人通過證交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2)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份額;
(3)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4)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5)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6)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7)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8)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9)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2.限售股轉讓征稅詳解。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3.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小計算)
4.限售股轉讓稅收征收管理。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十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核定問題
1.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第3條列舉的方法核定。
2.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5.以上所稱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十二)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稅規定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十三)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1.對個人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2.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1)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①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②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③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④通過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⑤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2)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在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
(3)有關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3.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納稅人的財產原值憑證內容填寫不規范,或者一份財產原值憑證包括多件拍賣品且無法確認每件拍賣品一一對應的原值的,不得將其作為扣除財產原值的計算依據,應視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并按上述規定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納稅人雖然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但不能提供有關稅費憑證的,不得按征收率計算納稅,應當就財產原值憑證上注明的金額據實扣除,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并按規定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十四)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產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新增)
1.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除第1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4.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十五)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甲企業2011年2月發給李某4000元工資,稅后3985元,從中拿出200元繳納了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按月計入個人賬戶500元。企業繳入其個人賬戶的500元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5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2.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
4.對年金征稅問題的補充規定(新增)
(1)關于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的征稅問題
①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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