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
更新時間:2013-07-18 1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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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講義。
相鄰權與地役權二者的區別和聯系如下:
第一,在產生原因方面。
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依據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其成立即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地役權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一般是約定權利,如可以基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產生,但此種行為屬物權設定行為,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設立登記。此外,地役權也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而取得。
第二,在調節范圍方面。
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系進行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展程度較少;作為當事人雙方超越相鄰權限度而約定的權利,地役權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展程度較大,并且能夠運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相鄰關系內容十分有限的不足,從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動產資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向對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存在條件方面。
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系既適用于土地相鄰,也適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鄰,但一般認為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才會發生相鄰關系,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系只適用于土地相鄰關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該行為受制于水源地而無需要求需役地與供役地相鄰。
第四,在權利存續期間及有償與否方面。
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可由當事人約定,地役權的取得有償與否也取決于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通常是無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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