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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稅考試《稅務代理實務》輔導: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與操作

更新時間:2013-06-14 16:03: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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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稅考試《稅務代理實務》輔導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與操作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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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與操作

  一、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前提

  (一)解決稅收爭議的途徑

  在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自行審查解決納稅爭議。

  (二)引起上爭議的焦點

  (三)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風險

  教材p362[例14-3]考題模式

  二、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操作規范

  (一)確定代理復議的操作要點(三點)

  (二)代理復議申請操作要點

  在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復議申請書》之后的10日內,注冊稅務師可視下列情況分別處理:(3)復議機關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請人對此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代理復議審理

  (四)復議決定后的代理策略

  典型考題

  8、行政復議期間允許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有()

  a、 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處理的

  b、 案件的結果須以另一案件的審查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的

  c、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拒絕履行的

  d、 申請人身患重病暫由他人代理相關事項的

  e、 因自然災害,致使復議機關暫時無法調查了解情況的

  答: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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