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四章知識點:營業稅概述


第一節 營業稅概述(了解)
一、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商品與勞務稅。
二、營業稅的特點(掌握)
營業稅具有以下特點
(一)一般以營業額全額為計稅依據
但是列舉的行業可以扣除費用。
(二)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
與消費稅不同,消費稅按產品分檔設置稅率。營業稅是按行業設置稅目稅率。
(三)計算簡便,便于征管
由于實行了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相對于增值稅要簡單很多。
三、營業稅的立法原則(了解)
(一)廣泛籌集財政資金
(二)體現國家政策,促進各行業協調發展
(三)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四、營業稅的基本征稅范圍(重點掌握)
營業稅確定的基本征稅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銷售的不動產。
(一)“境內”的含義
1.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這里強調的是勞務“發生在境內”,而發生在境外的勞務,則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境內單位派出本單位的員工赴境外,為境外企業提供勞務服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對境內企業外派本單位員工赴境外從事勞務活動取得的各項收入,不征營業稅。
2.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凡是將旅客或貨物由境外載運境內的,就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
3.在境內組織游客出境旅游。
4.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5.銷售的不動產在中國境內。
6.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業務。
指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除出口貨物險、出口信用險外的保險勞務。
7.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二)“應稅行為”的含義(選擇題)
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所謂“有償”是指從受讓方(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單位和個人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
單位和個人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三)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選擇題)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貨物銷售及工業性加工、修理修配行為一律征收增值稅,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一律征收營業稅。
1.混合銷售行為的劃分
以貨物為主的混合銷售征增值稅,以勞務為主的混合銷售征營業稅。
2.兼營行為的劃分
五、營業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
(一)營業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二)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選擇題)
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人或購買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1.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包括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同在一張發票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計算題)
4.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5.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的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6.對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下列原則確定營業額:(了解)
組成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7.從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的稅額 可抵免的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
七、營業稅申報與繳納的基本規定
(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規定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二)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基本規定(了解)
確定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總的原則是在發生地納稅,即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地為納稅地點。
(三)營業稅納稅期限的基本規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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