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第十三章: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更新時間:2013-04-10 12: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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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第十三章: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標題,標題一般規范為“涉稅鑒證事項+鑒證業務報告;
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一、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基本內容(熟悉)
1.標題,標題一般規范為“涉稅鑒證事項+鑒證業務報告;
2.編號,通常由年份、報告性質簡稱和順序編號等組成。若稅務師事務所按規定應向稅務機關備案的,在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編號中,還應該標注業務約定書備案號;
3.收件人;
4.引言;
5.鑒證實施情況;
6.鑒證結果;
7.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簽章;
8.報告出具的日期,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日期是指經過一定程序后,形成正式報告交由委托方或其他使用人的日期;
9.附件。
二、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基本操作程序(熟悉)
(一)整理分析鑒證相關證據和信息資料
1.鑒證材料涉稅鑒證的證據資格
(1)證據相關性。
(2)證據合法性。
2.鑒證材料涉稅鑒證的證明能力
(1)證據真實性。
(2)證據充分性。
3.確認證據和作出鑒證結論的標準
(1)稅法標準。
(2)其他標準。
(二)編制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在編制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時,若發現如下對所進行涉稅鑒證產生影響的事項,注冊稅務師不應當發表無保留意見的鑒證結論,應選擇發表保留意見的鑒證結論:
1.證據不符合充分性、適當性的要求;
2.數據審核結果與申報結果不符;
3.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4.對被鑒證人編制的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納稅資料持有重大異議;
5.審核范圍受限制難以對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三)復核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在正式出具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前,鑒證人可以在不影響獨立判斷的前提下,與委托人或者被鑒證人就擬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溝通。
(四)簽發、編號,形成正式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五)交由委托人審核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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