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特殊規定


第九節 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特殊規定(熟悉)
一、關于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的若干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
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1.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2.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二)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從2003年5月1日起,鉑金首飾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稅。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例題?多選題】某金店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24K純金項鏈1條,并以同一方式銷售某名牌金表1塊,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純金項鏈只繳納增值稅
B.純金項鏈只繳納消費稅
C.純金項鏈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D.金表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E.金表只繳納增值稅
『正確答案』CE
『答案解析』金表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其他環節不征收。
(三)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
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四)稅率 5%
(五)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額,在計算消費稅時,應按以下公式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此時金銀首飾增值稅計稅依據也照此計算)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例題?單選題】某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批發和零售業務,9月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珠寶首飾柜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實際取得零售收入9.36萬元,該批首飾市場零售價15.21萬元;銷售鉆石首飾取得零售收入17.55萬元,修理鉆石飾品取得修理收入0.468萬元,銷售其他首飾取得零售收入14.04萬元;銷售服裝取得不含稅收入600萬元。該商場應繳納消費稅( )萬元。
A.1.15 B.1.17
C.1.25 D.2.02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應納消費稅=(9.36+17.55)÷(1+17%)×5%=1.15(萬元)
【例題?單選題】根據現行消費稅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計稅依據為含包裝物金額的銷售額
C.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
D.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新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組價計稅;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實際收取的價款為依據計稅。
(六)申報與繳納
1.納稅環節
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后,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
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征稅。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證的當天;
(2)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3.納稅地點:納稅人核算地
二、卷煙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相關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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