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二》: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
更新時間:2013-03-25 11: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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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概述
1.轉讓定價調查應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1)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2)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5)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6)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7)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2.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3.稅務機關應選用規定的轉讓定價方法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分析評估時可以使用公開信息資料,也可以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
4.稅務機關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時,因企業與可比企業營運資本占用不同而對營業利潤產生的差異原則上不做調整。確需調整的,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企業與關聯方之間收取價款與支付價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稅務機關在可比性分析和納稅調整時,原則上應還原抵消交易。
6.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在跟蹤管理期內,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
稅務機關在跟蹤管理期內發現企業轉讓定價異常等情況,應及時與企業溝通,要求企業自行調整,或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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