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稅務代理實務》第十章預習: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納稅


第一部分:印花稅
一、印花稅的基本規定(熟悉)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一)征稅對象
?、俳洕贤?/P>
?、诋a權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
?、蹱I業賬薄
?、軝嗬?、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⑤經財政部門確認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印花稅的納稅人
?、僭谥袊硟葧ⅰ㈩I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诤炗喓贤母鞣疆斒氯硕际怯』ǘ惖募{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三)印花稅重點稅目注釋:
1.購銷合同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計稅基數是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減。
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3)以貨易貨行為,應按合同記載的購貨與銷貨金額合計貼花;
(4)以電子形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也要按規定計繳印花稅。
(5)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
(1)基本內容:含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
(2)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
情形 |
計稅規定 | |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
①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 |
①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0.5‰計稅,
②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0.3‰計稅 |
②合同中未分別記載 |
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稅率0.5‰ | |
②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
①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②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稅率0.5‰ |
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應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
4.財產租賃合同
(1)計稅基數是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稅額超過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月)天租金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再結算時按實際補貼印花。
5.貨物運輸合同
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情形 |
計稅依據 | |
①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 |
①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 |
①應以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
②分程結算運費的 |
②以分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 |
②國際貨運 |
①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 |
①運輸企業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以本程運費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 |
②托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以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 | ||
②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 |
①運輸企業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 |
②托運方所持的運費計算憑證,以運費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 |
6.借款合同
(1)企業之間互相借款書立的憑證,不屬于金融組織的借款合同,不在稅目列舉征稅范圍,暫不貼花。
(2) 以填開借據方式取得銀行借款的,凡一次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3)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就不另貼印花。
(4)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 “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
(5)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按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6)非金融機構與單位及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貼印花。
7.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的保險費,不包括所保的財產金額。
8.技術合同:含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1)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適用產權轉移書據);
(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不征印花稅;
(3)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9.產權轉移書據
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利轉移合同,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所簽訂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等。
【特別提示】: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力轉移合同。
10.營業賬簿
包括:資金賬簿(總賬);其他營業賬簿(日記賬,各類明細賬)
11.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四)減免稅優惠
?、僖牙U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則應另貼印花;
?、谪敭a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蹏抑付ǖ氖召彶块T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軣o息、貼息貸款合同;
?、萃鈬蛘邍H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薹康禺a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
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鄬ν顿Y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釋α庾》?、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五)處罰規定(印花稅屬于輕稅重罰)
1.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或者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劃銷的,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數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已貼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數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稅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匯繳的,超過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少繳稅款,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數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匯繳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匯總繳納的,要加注匯繳戳記,并裝訂成冊;納稅憑證要妥善保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期限的,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1年),否則按第二章的標準處罰規定處理
(六)印花稅的計算方法
印花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征收辦法。
?、賾{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趹{稅額=固定稅額×應稅憑證件數
【特別提示】:
?、賾{稅額不足一角的不征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其尾數按四舍五入方法計算貼花。
?、谄髽I應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為外幣的,應按憑證書立、領受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報考指南 | |||||||
【補充知識】:
(一)印花稅的主要計稅依據如下: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裝卸費用;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費用;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金額;
(11)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賬簿
A、營業賬薄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薄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B、其他賬薄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4)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
?、偃绶謩e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
?、谌缥捶謩e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運輸合同和倉儲合同中最易出現)
(15)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16)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
(17)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二)印花稅稅率
1.比例稅率
應稅憑證 |
稅 率 |
①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
1‰ |
②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 |
0.5‰ |
③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
0.3‰ |
④借款合同(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 |
0.O5‰ |
2008年4月24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為1‰;2008年9月19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單邊收取,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2.定額稅率:5元/件――權利許可證照、其他賬簿
(七)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應稅憑證書立或領受的當時
方法 |
適用范圍 |
具體規定 |
①自行貼花 |
應稅憑證較少或貼花次數較少的納稅人 |
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并加以注銷或畫銷
對于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但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
②匯貼或匯繳 |
一般適用于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 |
匯貼:當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時,應向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憑證 |
匯繳:同一種類應稅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匯總繳納的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 ||
③委托代征法 |
稅務機關委托,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印花稅稅款 |
(八)代理印花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與申報表填制方法
下列憑證中,無需繳納印花稅的有( )。
A.外國政府向我國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B.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C.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D.倉庫設置的屬于會計核算范圍,記載金額的相關賬簿
E.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學校所書立的各類書據
【正確答案】BCE
【答案解析】選項A:外國政府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免稅;選項D:由于屬于會計核算范圍,且是記載金額的賬簿,所以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特別提示】:3條提示
(1)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的“產權”必須發生轉讓。
房地產的出租、抵押,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轉讓房地產過程中:
?、俎D讓方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诔惺芊浇黄醵?、印花稅。
(3)從2008年11月1日起:
①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趯€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的范圍:(基本上是看房地產權屬是否發生轉移)
項 目 |
征收土地增值稅 |
不征收或免征土地增值稅 |
①出售 |
(1)出售土地使用權;(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產買賣 |
①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②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行為不征稅 |
②房地產繼承、贈與 |
不是所有的繼承、贈與都不納稅(如:非公益性贈與則征稅) |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行為。不納稅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行為。不納稅 |
③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
投資方或被投資方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征稅 |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都未從事房地產開發的 |
④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 |
產權發生轉移 |
產權未發生轉移 |
⑤房地產交換 |
單位之間進行房地產交換 |
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 |
⑥合作建房 |
建成后轉讓 |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暫免征稅 |
⑦房地產抵押 |
以房地產抵債而發生房地產權屬轉讓 |
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⑧其 他 |
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 |
①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
②房地產代建房;
③房地產出租;
④房地產重新評估
這四種行為都不納稅(未發生權屬轉移) |
>>>報考指南 | |||||||
(二) 納稅人的種類:
即房地產開發企業,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是從事舊房交易的納稅人
(三) 土地增值稅稅率
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考試時一般會提供)
級 數 |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比例 |
稅率 |
速算扣除系數 |
1 |
50%以下(含50%) |
30% |
0 |
2 |
超過50%~100%(含100%) |
40% |
5% |
3 |
超過100%~200%(含200%) |
50% |
15% |
4 |
200%以上 |
60% |
35% |
(四)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其中:增值額=收入額-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
①確定收入;全額開具發票的,按發票金額確認收入
②確定扣除額;(見下表)
③確定增值額=收入額-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
④確定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以確定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萦嬎愣惪?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扣除項目金額相關內容總結:
銷售新房 |
銷售舊房及建筑物(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 |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包括地價款,有關費用和稅金。 |
(1)包括地價款,有關費用和稅金。 |
(2)房地產開發成本 |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
(2)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
(3)房地產開發費用
不是按照納稅人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指開發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
|
①利息支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 |
|
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
全部為自有資金的,按此條規定執行 | ||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A、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B、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
(3)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
(1)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
(2)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 |
|
(五)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俪鍪叟f房及建筑物的;
?、陔[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③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④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稅收優惠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2.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免稅;
3. 2008年11月1日起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與申報表的填制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了解)
(二)代理編制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方法(熟悉)
1.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包括轉讓已完成開發的房地產取得轉讓收入,或預售正在開發的房地產并取得預售收入的情況。
對同時轉讓兩個或兩個以上計稅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每一基本計稅單位填報一份申報表的原則操作。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時兼有免稅和征稅項目單位,也應分別填報。
注意:
(1)“房地產開發費用”兩種填寫方式
?、倮⒅С龇隙惙ㄒ幎?/P>
第14行“利息支出”據實填寫
第15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填寫:(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房地產開發成本)×5%
②利息支出不符合單獨計算列支規定
第14行“利息支出”填寫:0
第15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填寫:(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房地產開發成本)×10%
(2)“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按轉讓房地產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三項合計數填寫。
(3)“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填寫按稅法規定可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4)“適用稅率”,本欄按土地增值稅所適用的最高一級稅率填寫。如果屬于免稅項目,稅率應為零。
2.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適用于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注意:
(1)“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按重置成本法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評估舊房及建筑物價格。
(2)“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外,還包括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印花稅。
【補充知識點】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①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谡w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壑苯愚D讓土地使用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僖芽⒐を炇盏姆康禺a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谌〉娩N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③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④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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