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明確要求:
(1)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3)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注意】具備稅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機關必須是以自己名義對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內設機構不具有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資格。二是必須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權。三是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成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如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電監會、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均屬于此類組織范疇,其法律地位相當于行政機關。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1)受委托主體只限于行政機關;(2)受委托行政許可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其他有關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級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2.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規定;
(1)行政機關內設多個行政機構爭奪一項權利時怎么辦呢?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送達決定。
(2)地方政府多個工作部門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一站式服務)。
3.關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當中應當遵守的紀律約束的規定;
4.專業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行政許可應當逐步授權專業組織實施的指導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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