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許可設定
更新時間:2013-02-18 11: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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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許可設定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及可設定事項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設定行政許可四項內容(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明確。
1.聽證、論證 |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說明 |
2.評價(目的:早日廢掉許可) |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評價; (2)實施機關:可以評價,并向設定機關報告意見; (3)相對人:可以向設定機關、實施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
3.授權停止實施 |
省級政府:對行政法規設定的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如市場競爭機制能有效調節的)→報國務院批準→在本省停止實施(市場經濟走的快,行政許可死的快) |
(二)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六減四結構):
1.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
①安全活動――普通; ②資源利用――特許; ③資格賦予――認可; ④技術審定――核準; ⑤組織設立――登記; 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不可以)。 |
2.也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
①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 ②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 ③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機關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 |
提示: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
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確認保留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批(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1.經常性許可 |
(1)法律、法規 |
(2)國務院決定(及時轉化為法律或行政法規) | |
2.臨時性許可 |
(1)國務院決定 |
(2)省級政府規章(一年轉化為地方性法規) |
提示(1):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設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上位法沒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設定。
(2)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資格資質,不得設定企業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企業、個人到本地區經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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