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預習: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


一、特別納稅調整的概念
(一)概念: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關聯方企業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關聯關系具體判定標準:教材P76.1-8項
關聯關系,具體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1)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2)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3)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5)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6)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前述第(1)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三)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處理: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特別納稅調整的內容: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稅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
二、關聯申報管理
三、同期資料管理
四、轉讓定價方法
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五、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管理
【關注】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六、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一)基本內容:
1.預約定價安排應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
2.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3.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
4.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5.企業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類似,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適用于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
(二)其他
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一)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二)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九、資本弱化管理:
(一)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十、一般反避稅條款
十一、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
十二、法律責任
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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