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民法時間規定
更新時間:2013-02-18 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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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民法時間規定
民法
一、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年內行使,5年未行使消滅(贈與人,1年,贈與人的繼承人6個月)
二、借款期限不滿1年,在返還時一并支付,1年以上,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不滿1年的應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三、租賃期不高20年,超過部分無效;6個月以上書面
四、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為主債履行屆滿6個月,約定不明的,主債履行屆滿2年。
五、留置:債務人在催告期(不少于2個月)內仍不履行的,可變價處分
六、定金不超過高合同的20%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注意:與稅務變更登記相區別,那是30日內);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注意:普通債權是2年)個人獨資企業清算完畢,應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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